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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10-15 04:11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畜禽养殖建设标准,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根据全区发展布局和资源分布,突出区域优势,发展产业特色,重点构建防疫检疫体系,支持生态养殖和特色养殖,创建都市观光畜牧业,初步实现畜牧业布局区域化、品种优良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市场国际化、防疫网络化、服务社会化、产品无害化、农民组织化。

  1、品牌创建和特色产业培育。围绕都市农业和中心城区的消费需求,鼓励各类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品牌创建活动,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加大对畜牧特色产业支持力度,挖掘畜牧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增长点,重点支持干撒菌自然养猪法养殖、林下养殖模式和都市生态特色养殖。

  2、标准化生态饲养。按照“统一标准、规模饲养、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3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快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确立现代养殖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粪便排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良种繁育。加强优良种畜禽品种的引进,提高良种选育、推广使用能力。构建猪、牛配套完善的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良种供种水平。

  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动物防疫、监测、检疫监督体系,建立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动物隔离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检测体系,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评估认证。加强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5、畜产品质量监测。支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网络可控化;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提升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中心,达到国内先进。支持已发证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改造,确保乳品质量安全。严格畜牧业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6、科技研发与推广。加强现代畜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畜牧龙头企业为主体,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生物高新技术和新型兽药、饲料等产品,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通过科技培训、示范带动等形式,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瘦肉型猪配套养殖技术、高产奶牛繁育与规范化生态饲养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全株玉米青贮及秸秆利用技术、配合饲料生产应用技术和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等。

  7、畜产品市场信息。支持畜禽合作社建设和畜禽产品配送交易市场建设,推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农超对接、连锁经营等现代畜产品交易方式和物流体系。积极组织产销对接会、产品订货会,逐步增加对北京、上海等地区畜禽及其产品供应量,不断扩大国内高端消费市场占有率。

  1、奶业项目。乳业、公司,改扩建存栏3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奶牛饲养场(区)3处。

  2、林下养殖产业化项目。全区林下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放养畜禽数量达到10万头(只)。充分依托林坡地、农家乐饭店、荒山承包地、山区景区等大力发展林下放养土杂鸡和特禽,建设存养5000只以上土杂鸡或百头以上生猪规模化林下核心养殖基地3处,进行集中连片林下放养。通过成立合作社、注册商标等方式,实现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创建无公害品牌,使无公害畜禽产品直接进入超市。

  3、生态养殖示范工程。以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建设10个自然法生态养猪标准化养殖场,实现年出栏自然法养猪方式的生猪1万头,依托食品加工厂和盛乡源肉类市场,形成无公害生猪饲养、加工、销售联合体。

  4、都市观光生态畜牧业。规划都市生态特色养殖园区,形成环保养殖、无公害种植为一体的环境友好型特色养殖园区,构建以湖、禽养殖公司为基地的都市畜牧业特色园区,将畜禽产仔、饲养、防疫、屠宰(挤奶)、加工(包括烹饪、腌烤)到制成品等一系列过程展现出来,展示畜牧生产过程,吸引游客观赏休闲体验,丰富发展畜牧文化内涵,形成观光、科普教育、生态养殖为一体都市观光畜牧业。

  一是强化对畜牧业的财税扶持。重点支持“七大任务”和“四大特色化项目”建设,逐步加大对自然法养殖、良种良法推广、都市生态特色园区和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监管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畜产品龙头企业。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畜牧业担保体系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畜牧业,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探索建立适合不同畜禽品种的保险制度,增加畜牧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区财政对于技术先进具有带动示范能力,实施自然法生态养殖的企业、合作社进行标准化改扩建项目的给予补贴或奖励。对于发展特色畜牧业为居民提供无公害畜禽产品,并形成规模的园区、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合作组织给予奖励;对于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畜产品名优品牌的企业和合作组织给予奖励。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符合城乡规划,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养殖小区(场)选址时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4、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1、禁止养殖区:城市近郊和城镇聚集区,滨博高速路以东、济青高速以南、湖南路以西、南田路以北设为禁养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补偿标准按照《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

  2、控制养殖区:炒米山水库及引太干渠来水方向1公里范围。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3、适合养殖区:中埠黑铁山周边的荒坡和一般农田(范围:郭家、大寨、边辛、小王、大王、孟家等村)适合规模化生态养猪项目、标准化鸡场建设和以黑凤鸡、肉食鸽等品种的特色养殖加工基地;杏园办事处官庄周边的荒山和一般农田,适合规划养殖小区集中附近养殖户,腾出土地为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区提供环境保证,需规划500亩养殖小区;沣水镇炒米、东高、大高、高炳、梁鲁、张炳、四角方等的山坡地带和一般农田,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建立防疫设施齐全的养殖小区,以消化秸秆和生态养殖项目为主,实现种、养循环和林地养殖模式,为农民致富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需调整土地1000亩。在适合养殖区,要按照《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科学的规划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都市生态特色养殖园区,安排以生态环保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园区为主体。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政府将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

  一是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建设符合都市农业园区的生态特色养殖,可参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关于印发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试行)的通知》号,进行土地手续的审核。

  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有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同时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扶持两兼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养殖场监管与扶持工作,实行养殖备案制度,对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环节操作规范。经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诚信度高、自律性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已扶持的规模场,不主动备案和接受监管,实行“黑名单”制,今后将不安排扶持项目,切实落实监管扶持两促进,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二)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扶持协调机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财政、土地、科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资金、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对于财政奖励资金建立使用和监管制度,确保奖励政策的合理,资金使用规范,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根据《规划》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落实对畜禽养殖及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禽良种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的应用、疫病防治、饲料生产以及研发、推广畜禽良种的关键技术、设备等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畜禽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养殖中,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断完善监管服务条件。要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监管服务体系。

  一是积极争取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为指针,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契机,以科技为依托,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推广标准化生产,走产、加、销一条龙发展之路,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形成规模化、区域化、现代化的畜牧业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大县向经济强县转变。

  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培育精品,开拓市场,扶持重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整体推进。

  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五带一区”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范管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经营、部门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科学管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销售产品,以获得较高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突破性发展猪、禽,稳步发展牛、羊,实施“万千百”工程(乡镇办万头猪场,村办千头猪场,户办百头猪场)和“循环农业”工程(100亩以上的林果特基地必须配套养殖1000头猪或10000只鸡),力争实现生猪生产量达60万头,其中出栏35万头,比上年提高34%;家禽生产量700万只,其中出笼450万只,比上年提高19%;牛生产量20000头,其中出栏2000头,比上年提高12%;羊生产量10000只,其中出栏3000只,比上年提高5%。

  建设优质家禽养殖小区2个,其中:优质肉鸭、肉鸡养殖小区各1个,年出笼优质家禽300万只,占家禽出笼总数的67%,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其中出笼优质肉鸭280万只,肉鸡20万只;生猪养殖小区10个,出栏生猪10万头(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万头),占生猪出栏总数的29%,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5、实施“循环农业”工程乡镇:柳林、停前、五祖、杉木、苦竹、黄梅镇、独山、杉木、下新、大河。

  1首页-【天九注册】丨首页、加强领导,落实建设。县成立畜禽养殖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制定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和措施,检查,督促小区建设实施情况。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负责同志亲自抓,建立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具体抓,研究制定本地养殖小区建设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和工作进度,扎实推进规划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2,政策倾斜,激励建设。各乡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划拨土地新建或扩(改)建小区,对申请入区的养殖户免办任何手续,直接由镇村统一协调,其建设用地只征农业税,荒山荒坡免征农业税。各相关部门要对小区全力提供及时、周到、便捷的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对小区内的养殖户优先发放贷款;畜牧、城建、规划部门要对小区建设的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和规划,指导科学建设;畜牧科技人员要长驻小区,推行疫病防治承诺服务;电力部门要免费为小区内的养殖户架通电线,养殖户电费一律按农业用电计征;有条件的乡镇村要为小区提前进行场地平整及水、电、路“三通”;工商部门要开辟畜禽产品交易绿色通道,养殖户外销畜禽产品办理营销执照只收工本费,外来畜禽经营户不征收管理费;税务部门要执行以工补农的优惠政策,免征或减征畜禽产品税,或先征后返,放水养鱼,让利于民;公安部门要把小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对到小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者要给予严厉打击

  3、多元投入,参与建设。通过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部门服务到位,龙头企业作用发挥到位,营造良好的小区建设环境,广招各方客商,充分吸纳各阶层资金,形成个体老板投资、干部入股、群众自愿出资参与建设小区的热潮。

  4、安全生产,确保建设。要强化措施,建立畜禽产品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一是根据畜禽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标准化生产。二是强化生产监管和畜禽产品质量监控。加强对养殖小区的畜禽饲料、添加剂、治疗用药的监管和畜禽产品质量的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畜禽生产投入品的行为。三是实施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促进畜禽产品安全生产的制度化、长期化。四是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无公害畜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为打造高标准的绿色畜禽产品生产奠定基础。

  5、典型示范,引导建设。组织有志投资和从事畜禽养殖的人员到先进地区参观考察,引导农民、个体老板、城镇居民、机关干部自觉地、主动地投身于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创办一批规模大、起点高、效益好的养殖基地,从而形成新的畜禽养殖小区。

  6、政府奖励,促进建设。县政府将拿出一定资金,对建设达标(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家禽出笼100万只以上)和引进优良新品种的畜禽养殖小区,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各乡镇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7、争取资金,扶持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扶持资金和地方资助资金,用于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小区水、电、路、排污、绿化、门卫消毒室、上猪台等建设,公益性建设主要是良种供应,人工授精站和疫病检测、化验、诊断等公益事业。

  1、在组织协调方面下功夫。协调好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用地、激励、扶持等政策的落实。

  2、在小区建设立项上下功夫。我们将努力把鲫鱼湖优质肉鸭养殖小区建设成省级样板,力争成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3、在技术指导方面下功夫。我们将选派业务技术骨干,对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我们还将聘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华农大专家教授现场指导。

  4、在疫病防控上下功夫。我们将对畜禽养殖小区的肉鸭、肉鸡及时接种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疫苗,生猪及时接种口蹄疫、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链球菌等疫(菌)苗,使小区内的畜禽防疫密度达到100%,保障小区不发生疫情,实现安全生产。

  5、在开拓市场方面下功夫。我们将积极与有关方面联系,力争在肉鸭市场开拓方面取得突破。

  6、在招商引资方面下功夫。我们将广交朋友,主动出击,力争落实十里良种猪繁育小区招商项目和肉鸭加工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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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1、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且未完成治理的73家养殖场户;

  2、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但主动参与治理并开工建设的10家养殖场户;

  3、90个环境整治重点村中,未列入市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7家养殖场户

  4、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特种毛皮动物存栏500只种兽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

  5、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位于村内或离居民区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

  1、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严禁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有效防止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

  3、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场内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三格式化粪池,收集粪尿污水,达到应有的预处理效果。

  1、规模养殖场治理方式:规模养殖场或接近规模场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治理。猪场、牛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二级沉淀池、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以及干粪堆积场(做到“防雨、防渗、防漏”)。通过建设厌氧发酵池或沼气池对污水进行厌氧发酵,通过干粪堆积场对粪便进行堆粪发酵,发酵后的粪污要全部还田,达到粪污零排放目标。鸡场、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场如无污水产生,可只建设干粪堆积场。

  2、散养猪、牛、羊户治理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对散养猪、牛、羊实行集中饲养。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

  3、散养家禽治理方式:严格实行圈养,同时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距村不得低于500米,对于因为历史原因已经存在的规模场,建议实施搬迁,对没有条件搬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列入全市年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的100家养殖场户,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其它虽未列入治理计划但污染较重的养殖场户,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城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督查考核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各镇(区)、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辖区规模化养殖场以及污染较重的小型养殖户进行治理,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街道要坚持“养殖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筹措资金,解决临时用地。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在通过环保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环保部门给予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发放环保许可证,并减免办理手续等相关费用。对拒绝整治或验收不达标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关停。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畜牧兽医部门不予备案,不予发放或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

  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确保我县不出现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监管机制,稳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推行检疫电子出证,逐步实现检疫票证、检疫检测记录电子化。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特别要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稳定和巩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全方位提升动物防疫体系基础保障能力,使其在防疫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做好畜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加大争取国家扶持资金的力度,努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养殖项目,在项目申报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全县的规模养殖场进行认真细致筛选并会同相关单位现场查看后,确定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场,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积极引导养殖户转变饲养管理方式,建立标准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做好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治理工程建设。

  首先,发展现代畜牧业,是加快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产技术水平的制约,种植业特别是粮食发展处于平稳增长期,而畜牧业的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现农业增质增效都具有重要意义。畜牧业已成为我县农业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主要表现在:一是畜牧业的发展空间大。畜禽饲养总量及人均占有量逐年增长,发展势头较好。二是畜牧业已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2012年畜牧业为农民直接增收达到263元,2012年预计可达280元。三是畜牧业在农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养殖业与种植业产值比为56.5:43.5,主辅换位,畜牧业在大农业中主导地位进一步确立。

  其次,发展现代畜牧业,是改变传统畜禽饲养方式的必然归宿。传统畜牧业受生产方式、组织化程度、生产者素质、市场发育状况等因素影响,存在饲养规模小、疫病控制难、产品质量差、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脆弱等弊端已经制约了畜牧业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畜禽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与之相适应,发展专业化、大规模的现代畜牧业就成为历史必然。据调查,全县目前养猪农户仅占总农户数的46%,5年降低约19个百分点;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已占饲养量的50%以上,规模化家禽养殖占总饲养量的70%以上,5年分别上升了约30和40个百分点。

  第三,发展现代畜牧业,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建设“两型社会”必须发展“两型畜牧业”,现代畜牧业正是顺应“两型社会”要求,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畜禽健康,产品优质安全”的标准组织生产,推动畜牧业朝着“产业布局一体化、区域市场一体化”,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生态养殖模式方向发展。目前,全县60%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对粪便实行综合利用、做到了无害化排放。

  第四,发展现代畜牧业,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当前,大中城市逐步实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就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发展现代畜牧业有利于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的贯彻实施,增强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规范畜禽产品养殖过程和食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促进畜禽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相关管理者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有利于推动我县畜禽产品走向国内外市场,增强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提高养殖效益,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放心蛋”。

  (一)市场强力拉动,优惠政策驱动,为发展现代畜牧业创造了难得的机遇。近年来,全国出现猪荒,生猪市场需求增大,供求矛盾突出。为了平抑物价,维护稳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发展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包括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地方政府以奖代补激励政策等等。市场的需求和各级政府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为我们发展现代畜牧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应该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抓住机遇,推进我县现代畜牧业再上一个台阶。

  (二)规模化养殖的快速发展,夯实了我县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良好基础。一是畜禽小区建设初步形成了小型大规模的格局。截止2012年底,全县建成生猪养殖万头村××个,各类畜禽养殖大户达到××余户,生猪、小畜禽规模出栏率分别为52%和72%。标准化养殖方兴未艾,规模效益大幅增加。二是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的推广应用初步探索了我县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基本路子。大力推广“畜沼农(果、菜、粮)”生态养殖模式,在养殖场(小区)推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综合利用”,大力宣传、推广循环养殖,节约了饲养成本、提高了养殖效益,得到了养殖户和社会的一致认可。三是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筑牢了产业基础。到目前为止全县各类产业化畜禽龙头企业6家。其中广东温氏“公司+基地+养户”模式带动了一大批农户发展畜牧业,其合作养户年出栏肉鸡

  达××万只以上;实施的“生猪30万头一体化项目”,其××种猪场已建成投产,目前存栏种猪3000多头;××扩繁场、××扩繁场也运行良好。四川×养殖公司常年存栏外系种猪800余头,年产“新加系”纯种、二杂母猪万余头;××食业有限公司设计年屠宰加工生猪60万头,2012年实现产值近5亿;××××猪肉××厂年需要50万头的猪肉原料,2012年产销两旺。

  3、从业人员健康养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发展现代化畜牧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各级、各部门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专题讲座、现场参观,组织畜禽养殖户参加国家级、省市县畜禽交易会、技术研讨会,了解国内外畜禽发展最新动态,学习先进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知识,提高养殖者和从业人员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一批能吃苦、观念新、善经营、懂技术、素质高的养殖队伍。

  一是注重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应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现有的经济、技术、资金、市场等多种因素,遵循快速发展又恰如其分的原则,实现要持续发展,选择各自合理的生产规模和建设模式,通过发展适度规模养殖,达到防御各种风险、降低成本、实现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目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县应重点推行两种经营方式。一是大力开展畜禽小区建设。按照“四化一园”(品种良种化、质量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的生态养殖园区)的要求,发展若干畜禽养殖小区,形成小区规模优势,到2012年,全县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户达到XX户,其中出栏万头以上优质生猪养殖场达到15个;年出栏1XX只以上肉鸡、肉鸭规模户达到1500户;年存栏20头以上的肉牛规模养殖户达200户。二是着力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推行温氏集团目前在我县运行有效的“公司+基地+养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按保证农户收益的协议价收购,农户按标准修建(改造)圈舍进行规模养殖的“订单养殖”模式,推动畜牧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是注重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继续推进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完善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相互配套的三级良种繁育体系。加快温氏集团“30万头生猪一体化项目”建设,力争到2012年底,×个分别存栏4000头左右优质能繁母猪的扩繁场全面投产。切实加强政策导向、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以县乡为主的生猪人工授精网络,不断提高制种供种能力。鼓励养殖场(小区)自繁自养,全面实现良种化。继续抓好肉牛品种改良工作,合理布局、巩固发展我县肉牛改良站,加强冷配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受精率,大力推广西门塔尔、夏洛莱、皮埃蒙特等优良肉牛品种,引导养殖户从役用牛饲养向肉用牛饲养转变,提高养殖效益。继续支持温氏、隆生公司发展养殖合作户,提高优良家禽品种饲养面。切实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畜牧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等工程,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牵引带头作用,加快良种良法推广。

  三是注重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动物疫情诊断、监测、防疫监督和兽药、兽医监察等方面条件。进一步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加快推进县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强化县级兽医部门的责任,建立一支布局合理的骨干防疫队伍。科学编制免疫计划,完善免疫制度。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全面推进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体系,加强疫情测报网络建设,完善以县、乡镇为主干,以防检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支点的疫病测报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疫病防控。不断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资金、技术、物资“三项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兽医卫生监督所建设,切实加强乡镇、村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现动物疫病可追溯,逐步建成全县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能力。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和公益性乡镇)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经费及日常运转经费、村级防疫员补助等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机制,保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经费。到2012年,县、乡标准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

  四是注重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推行haccp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畜禽饲养投入品的监管制度,指导养殖户规范饲养、科学用药,杜绝违法使用投入品的行为。强化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推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免疫标识制度,建立牲畜信息档案,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畜产品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长效机制,逐步与国际市场对接。

  五是注重建立多元化的长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投入,有效整合财政支农及各类项目建设资金,相对集中投入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地方政府扶持畜牧业的力度,采取“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发展畜禽养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给信誉好、资金运转有困难的养殖企业提供必要的信用贷款,促进畜牧业发展。

  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的转移也在加快,但毫无疑问,农村和农民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仍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是各级政府不懈努力的方向,而解决好农村畜禽养殖问题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对宾县17个乡镇养殖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对宾州镇、平坊镇等养殖户比较集中乡镇的详细调查分析,农村畜禽养殖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小而分散。农村畜禽养殖大多是小规模的,历史形成的,而且主要分散在各家各户。以宾县为例,2004年全县共有黄牛饲养户4万余户,而年饲养量达百头以上的仅有280户,占总户数的0.7%,其余都是年饲养几头到几十头的小养殖户,分散在各村屯。

  二是逐年增多。在国家和地方大力发展养殖业政策的引导下,农村养殖户逐年增多,养殖量也在逐年增加。以宾县为例,2004年黄牛饲养量为35.1万头,比2003年增长9.6%。由于增多的养殖户仍然在村屯就地养殖,原来的养殖户又没有及时规范搬迁,增加了养殖量,因此,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更大的影响。

  三是人畜(禽)混居。农村居民住房和牛棚、鸡舍、猪圈同在一个院子里,基本上是鸡犬不宁,牛粪、鸡粪、猪粪遍地都是,污水横流,臭味相闻,特别是阴雨天气,更是无处下足,让人难以忍受。

  四是缺乏管理。由于很多农民生活习惯不好,不注意平时卫生,不及时清扫庭院,致使畜禽粪便长时间积存,尤其在夏季,臭气熏天,苍蝇乱飞,严重污染环境。

  以上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建设缺乏规划,导致很多私建乱建,特别是一些牛棚、鸡舍等,建在房屋边,遗留问题还没有解决,新问题又出现了;二是缺乏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供排水不配套,污水排不出去;三是风俗习惯很难在短期内改变,农村家家养鸡养鸭,习惯在一起居住;四是农村畜禽养殖的管理不到位,基本是无人管或者是检查时管一管;五是对农村养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同年5月8日公布实施,但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只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办法》不适用于广大农村分散的小养殖,必须有更细致的地方性规定方可。据宾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统计,2003年农村畜禽养殖问题引发的上访案件87起,2004年增加到96起,2005年提高到109起。这些案件都是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虽然经过调节都得到了逐个解决,但由于涉及面较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最终达到农民群众满意。

  改变小而分散的畜禽养殖方式,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具备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户集中到一起,迁出村屯,重新选址,在远离居民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地方建设养殖场。按照环保“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建设内容,建设新型的规范化、规模化养殖场。例如,宾县二龙山上游平坊镇是历史上养猪大镇,出现了养猪专业屯28个,养猪专业户300多个,养猪近5万头,很多猪场建在河边,污水直接流入河内,进入下游二龙湖,污染非常严重。二龙湖作为宾县县城10万居民饮用水源,受到被污染富营养化的威胁。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在河边的猪场全部实行搬迁,镇政府专门为养殖户划拨搬迁资金,解决土地等问题,从而把污染环境多年的让老百姓头痛的“猪粪屯”变成了卫生模范屯。

  对于短期内转移搬迁不了的村屯,特别是对于各家各户零零散散养殖的畜禽,一般在几头、几只左右,不可能搬迁的农户,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污水排放问题和粪便处理问题。例如,宾县宾州镇英杰村养殖户比较多,全村共有30多户,都集中在一个屯子内,但养殖量比较小,一家养几头猪,建设大型养猪场达不到规模,屯内没有排水沟,冲刷猪舍的脏水直接淌到院子里,流到别的农户院子中,排不出去,夏天不但开不开窗户,甚至无处下脚,导致邻居关系紧张,矛盾很大。对此,我们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入手,在屯外建设了堆粪场,养殖户必须把粪便及时清运到粪场内,同时,清挖出排水沟2000多米,雨水和脏水通畅排出屯外,既减少了污染,又成为灌溉农田的“肥水”。

  对于农村散养农户,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目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还没有出台,对于农村小规模养殖的管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类似上访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不管不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又管不好,只能协调解决,带来很多麻烦。因此,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或规章迫在眉睫。

  在农村广泛开展环境教育,让农民群众保护环境,珍惜好的环境。净化民风民俗,广泛开展建设文明村活动,评比模范村屯、农户,改掉农村脏乱差的陋习,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逐步引导农民学会规模养殖。可以探讨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对于违反村规的农户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从而加强农户自律。

  生态畜牧业是指运用生态系统的生态位原理、食物链原理、物质循环再生原理和物质共生原理,采用系统工程方法,并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成就,以发展畜牧业为主,农、林、草、牧、副、渔因地制宜,合理搭配,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一的畜牧业产业体系,是一个以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多目标、多功能、多层次、多成分的组合合理、结构有序、开放循环、内外交流、关系协调、能协同发展和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是技术畜牧业的高级阶段。生态畜牧业主要包括生态动物养殖业、生态畜产品加工业和废弃物(粪、尿、加工业产生的污水、污血和毛等)的无污染处理业。

  江夏区是国家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区)、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级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区)及湖北省优势农业板块基地(生猪)。近年来,江夏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畜牧养殖大区的优势,以发展生态畜牧业为突破口,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畜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畜牧业集约化和企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并且逐步向生态化迈进,呈现出生产发展、效益增加、生态改善的良好发展态势。当前,我区建成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场)92个,发展畜禽专业户2 000户。建成大型沼气工程41处,大型生物发酵床养殖小区32处,万头猪场千亩以上种养循环生态农业园(场)3处。2010年全区生猪出栏90万头、家禽1 900万只,肉蛋产量12.48万t,畜牧业产值20.5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比重的32.5%,增加值达到8.3亿元。

  (1)坚持科学发展,调整养殖结构。为寻找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平衡点,对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进行科学调整,充分发挥比较效益。一是调整优化规划布局,将武汉外环线以内和梁子湖、斧头湖沿湖岸线m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将江夏经济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划定为畜禽限养区,将外环线以南的南部乡镇划定为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区。二是调整优化畜种结构。集中精力,专心发展生猪、肉鸡、肉鸭,限制发展草食家畜。三是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实现家畜良种推广工程,引进美国、丹麦、瑞典冠军种猪以及印尼、印度高端种牛,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全区良种覆盖率达95%。四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在实现规模化前提下,注重标准化,2010年,怡山湾猪场、省农牧安山猪场、省畜科所猪场通过农业部全国首批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认证;巩固温氏活禽、贺站仔猪交易市场谋划生猪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巩固现有屠宰能力,积极推动中粮150万头屠宰扩能生产项目,注重“新”、“深”,培育品牌。五是调整优化养殖结构。从单纯的畜禽规模养殖,向花园式生态型循环农业园(场)扩展,成功建设怡山湾、金林、光辉三个万头猪场循环农业示范园(场)。

  (2)坚持集约养殖,续建专业小区。2010年,以“亿只鸭工程”契机,着力建设肉鸭养殖小区,先后建成单批5万只和10万只养殖小区分别为22、2个,在建8个。目前畜禽规模养殖小区92个,其中万头生猪养殖小区40个,30万只肉鸡养殖小区12个,30万只肉鸭养殖小区32个,万只蛋鸡养殖小区4个,种禽、种牛、奶牛养殖小区4个,全区生猪、家禽集约养殖所占比例分别达到85%、95%。

  (3)坚持资源循环,提高综合产能。为促进资源循环使用,将“两型”循环农业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摸索,跳出畜牧业,谋划畜牧业的发展。一是大力推进“一池三改”、沼气能源与有机肥生产。全区37个万头生猪小区采用红泥塑沼气技术,建成3 000~12 000m3沼气池35座,采用中温发酵技术,建成发酵塔2座,37处特大型沼气池年产沼气3 000万m3。配套建设有机肥生产,已经建成中化东方、鄂美等4处有机肥场,年产有机肥25万t。二是积极探索以生猪规模养殖为核心,以废弃物治理利用为载体,以土地流转经营为依托,以迁村腾地建设农民新村为手段,以助农增收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先后建成怡山湾生态农场,金林生态农场,光辉生态农业园。

  (4)坚持环保养殖,实现生态发展。一是发展生态化基地建设。沿山边、林边、苗木基地边、蔬菜基地边发展生猪规模养殖,沿湖塘库坝边发展水禽养殖,沿107国道发展肉鸡养殖。二是推广生物发酵床养殖和生物减排技术。在6个万头生猪小区和32个30万只肉鸭小区推广生物发酵床养殖技术,同时推广应用复合微生物制剂,降低废弃物中氮、磷及有机质含量,改造空气环境,达到减排目的。三是力推花园式养殖。在现有92处规模养殖园区,广植桂花、玉兰等名贵苗木,既美化了畜禽养殖小区环境,又增加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5)坚持品牌培育,增强竞争能力。通过培育一批养殖业品牌,做好产业链延伸,推进项目引进建设,增强了畜牧产业、畜牧品牌、畜牧产业链的竞争力。一是通过中粮集团、温氏集团等知名品牌企业进驻,带动我区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和快速发展。二是培育“金林”种猪、“家佳康”肉品、“自然源”蛋品等自有品牌,提升江夏畜产品知名度和竞争能力。三是不遗余力推进“三品”、HACCP、龙头企业、示范场等认证认定,提升江夏区畜牧产品竞争软实力。四是做好新闻宣传,多方位展示畜牧业发展成果,为畜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6)坚持防检监管,确保稳定发展。防检稳畜牧、经营活畜牧、发展强畜牧,是我区畜牧系统和畜牧行业一贯坚守的工作理念和发展思路。实际工作中注重两手抓。一手抓基础工作,确保两个100%,即确保农户散养基础免疫100%,规模场程序免疫100%。一手抓规范管理,确保“十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基础免疫、责任落实、工作计划、监管网络、巡查督查、检疫程序、畜产品监测、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十个到位。全区2010年全年无一例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无一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成功检出并规范处置瘦肉精阳性猪191头。

  (7)坚持助农增收,改善生产生活。畜牧业发展为农民持续增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规模养殖占比大、底盘稳,又增强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虽然历经洪灾、畜禽市场低谷期,但盘点全年,畜牧业仍然是地方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仍然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全区2010年畜牧产业链实现产值48亿元,其中养殖环节产值20亿元,畜产品及饲料加工环节产值25亿元,三产服务业产值3亿元,畜牧业为全区40万农业人口人均创造养殖环节产值5 000元,畜牧产业链为全区40万农业人口人均创造产业链产值12 000元。

  江夏区生态畜牧业发展通过系列措施的实施得到快速发展,但生态畜牧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与畜牧业发展的矛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与防疫监管、畜产品安全执法之间的矛盾。今后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促进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进一步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布局,坚持标准化、规模化健康养殖。畜禽养殖业合理的空间布局、科学的种养结构、稳定的生产能力、与环境和谐的生态关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要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划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区。

  (2)进一步坚持监管并重的原则,推动种养结合生态养殖。畜禽粪便综合治理要从末端治理转移到综合治理;要从工程建设转到建管并重,重在管理;要从单纯的畜禽粪便治理转移到治理与生态建设相结合;要从单纯靠政府投资转到以政府引导,养殖业主为责任主体,探索产业化治污、资源化利用新路子,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今天会议的主题非常明确,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有关会议精神,具体安排部署我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工作。今年5月6日,农业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全面部署了2010年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6月28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训会,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推荐程序开展了培训,今天各位专家将对有关办法进行解读。为确保我省示范创建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我局经过充分的准备,生产科教处牵头作了大量推进工作,各位专家组认真负责精心研究,在不违背农业部相关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目前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现我强调三点。

  畜牧业作为我省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保障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举足轻的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畜牧业现代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实现畜牧经济大省向畜牧经济强省的战略转变,我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省局确定为全省畜牧生产标准化推进年,明确了总体要求、推进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通过活动的开展,全行业迅速掀起学标准、用标准的工作热潮,全省标准化技术规程(规范)覆盖所有畜禽品种,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小区(户)全部实现标准化生产,养殖户标准化生产意识明显增强,畜禽养殖标准普及率显著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改善。到2012年,全省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无公害畜产品比例达到60%。到2015年,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成为全省现代畜牧业主要生产方式,无公害畜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取得新突破。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与现代畜牧业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实现目标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全省上下付出艰辛的努力。

  当前,我省畜牧业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突破当前畜牧业发展难点的关键所在,是解决当前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农业部在全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推进畜牧业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也是农业部调整畜牧业政策支持方向的新开端。全省上下务必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农业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机遇,牢牢把握好工作的主动权,乘势而上,切实把抓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中内容,坚持以创建活动为切入点,树立典型,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加快实现全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的协调发展。

  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农业部计划2010年在全国创建1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涉及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6个主要畜禽品种。目标是经过持续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国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50%。今年,农业部下达给我省的创建指标59个,其中生猪示范场31个、蛋鸡示范场12个、奶牛示范场6个、肉鸡示范场7个、肉牛示范场1个、肉羊示范场2个,省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几经上下已将指标分配到各市,希望与会同志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推进。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农业部已制定了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和肉羊等6个畜禽品种的验收评分标准,我局已印发给各地。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定,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场必须达到: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今年是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的第一年,要慎重初战,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为此,要抓好以下六个环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已经成立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级畜牧部门也要比照省局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家组,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好专家在示范创建中的技术主导作用和支撑保障作用,经常深入示范场进行指导、监督,及时解决各创建单位遇到的技术难题,实现畜牧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的大联合、大协作、大推广。

  二是搞好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照创建活动内容的要求,对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摸底,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小区)分类登记造册,切实摸清底数。

  三是确定创建单位。省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下达各市州不同畜种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控制数。各地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参与创建的原则,依照创建标准现场考核筛选,公示无异议后依得分高低排序上报省局。

  四是实施验收挂牌。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省局将组织专家,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于7月20日-8月30日对第一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不能低于80分,若不能达到基本分的,由各验收组会商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区内没有具备条件的由省局跨区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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